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更新:2017-03-09 14:31:55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 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等方式计算缴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有关工作。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

  (六)工伤康复确认;

  (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具体内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以下称职工)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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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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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详情]

2017年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详情]

2017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详情]

2017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  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新办法第二十..…[详情]

2015最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详情]

2017年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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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详情]

2015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修订的《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马鞍山正式生效。   马鞍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制度完善、待遇保障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都作出相应规定,有不少亮点。比如,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到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详情]

湖南省2015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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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