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

更新:2017-05-08 17:38:47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实施了,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2017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报送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职工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增减职工个人工资额、增减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并记载职工本人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的具体标准及浮动费率的具体方案,分别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实行全市统筹。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编制劳动能力鉴定经费年度支出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经费用于以下支出:

  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临床特殊检查费用的补助;

  ㈡聘用鉴定专家的专项津贴费;

  ㈢鉴定标准的专家论证及其他技术咨询费;

  ㈣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工伤事故预防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编制工伤事故预防年度预算计划,纳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工伤事故预防费包括:

  ㈠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㈡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预防和培训费用;

  ㈢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费用;

  ㈣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费用。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㈠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㈡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㈢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㈠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㈡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㈢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㈣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时间计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

  因医疗(包括康复治疗)等原因,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前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者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康复机构应当制定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前款规定执行;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

  第十九条 2004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职的职工患有职业病病情加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从鉴定之次月起,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的生活护理等级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符合规定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具体补缴、待遇资格确认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经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从补缴次月起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按照市经办机构的规定每年进行待遇享受条件确认,方可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或者抚恤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者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1995年1月1日以后遭受事故伤害及确认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的《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细则

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实施,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具体内容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细则吧!  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吧!  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详情]

2017年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多少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详情]

2017年厦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全文】

厦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这可跟大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哦,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详情]

2017年厦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一)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厦门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厦门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详情]

厦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详情]

2017年厦门市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解读 首提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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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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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公务员或将要开始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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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市工伤保险补充规定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布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是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唯一投保人统一出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为被保险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为法定受益人,以工伤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再保险的形式建立的保险制度。补充工伤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风险共担的运营原则,用于(一)因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增加支付20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级、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认定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增加支付生..…[详情]

厦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最新消息

 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两项工伤保险新举措。除了提高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外,厦门的工伤保险费率也将普遍降低。  变化1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厦门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详情如右图所示)。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确保10月底全面补发到位。  什么是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它是指支付给一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达到生活护理等级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都是按月发的。按有关规定,工伤..…[详情]

2016厦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自2016年10月1日起厦门工伤保险将实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人社部门和地税部门正在加紧落实。  日前,厦门市政府下发文件,确定了本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新政策将社会各行业按照工伤风险水平细分为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据了解,这次行业基准费率的重新确定是200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适应了厦门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显著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新政策..…[详情]

福建厦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  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1.0%左右;  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2.0%左右。  各单位首次参保,按其行业类别的基准率缴费;第二、第三类行业内的差别费率,视参保单位上年度事故发生和工伤保险金收支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详情]

厦门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办理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详情]

最新福建厦门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详情]

厦门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材料有哪些

  厦门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注意:工资凭证、缴纳社保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用登记表、招用报名表、考勤记录、劳动者证言等。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关于办理材料的相关问答:  1、职工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哪些凭证可作为认定双方存..…[详情]

2015厦门工伤保险新规定解读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  【减轻企业负担】  适当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员工缴交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  【缴费群体扩大】  中央、省属驻厦单位可在厦参保对中央、..…[详情]

2017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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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规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情况作相关延伸解读。  修订背景和原则  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详情]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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