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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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依据目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调整和降低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费率有关操作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两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除外),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档次进行缴费,做到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二、降低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收支等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浮动标准。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三、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具体执行费率,由省医保局依据上述政策予以确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省医保局费率的检定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本次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黑龙江省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印发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起,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办法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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