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务员涨工资方案最新消息,河北公务员涨工资标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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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按照《河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按照《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教师和护士工资

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离休人员离休费

按照《增加离退休人员离休费实施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

省部级副职110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50元

县处级正职600元

县处级副职50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等人员每月按同职务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月按4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本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根据有关部门设想的新的级别设置方案,将来要增加级别数量,扩大相邻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同时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我国92%的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处于主任科员以下,因此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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