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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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合理的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下文是为大家精选的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一

一、总 则: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合理的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情,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工作是加强员工的劳动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要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企业文化教育,引导、督促员工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二、考 勤

1、公司采用指纹验证方式记录考勤。所有员工必须在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进行指纹打卡(每天两次)。

2、员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打卡机。将输入指纹的手指平压轻放于感应器上,听到"谢谢"的提示音,表明打卡成功方可离开,严禁验证通过后反复操作。听到"请重按手指"的提示音后请重新验证指纹。严禁使用代码打卡,一经发现,将视同迟到并通报批评。

3、以后凡未按规定打卡的员工,第一次未打卡公司将给予5元/次的罚款,第二次将给予10元/次的罚款,依次类推;员工迟到后必须打卡,如果迟到后在两小时内未打卡的公司将按旷工处理。

4、公司组织的开会、培训或其他活动视同正常工作,按日常考勤制度对待。

5、迟到、早退的处理

未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和下班即为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者按以下标准扣罚:

1-10分钟(含)以内扣5元/次;

10-30分钟(含)以内扣10元/次;

31-60分钟(含)以内扣30元/次;

超过1小时的视同旷工半天。

月累计迟到5次,除按制度罚款外,另追加处罚,按旷工1天处理。

5、旷工的处理

无故缺勤即为旷工;

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予以辞退;

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扣发年终奖并予以辞退。

三、请休假

(一)病 假

1、员工一个月内允许有1天带薪病假;

2、当月连续请病假1天以上或累计超过1天者,必须出示市立医院病情诊断及证明,病假期间享受50%基本工资;

3、当月累计请病假超过10天,月工资发放40%;连续病假超过30天(指医疗期),仍不能上岗者,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将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金;

4、上班时,非急症不允许请病假。

(二)事 假

1、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本人需要和工作情况允许可酌情核给事假;

2、一般情况月度内只允许请一次事假,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

3、事假为无薪假,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时为旷工。

(三)婚 假

本人结婚享受5天有薪假,晚婚7天(须出具结婚证明);

子女结婚享受2天有薪假;

婚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超过以上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丧 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逝世,给予丧假5天;

2、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因其他亲属逝世请假按事假处理;

3、丧假必须于办理时一次使用,不得保留或以其它方式代替。

(五)工伤假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报告,工伤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习假

凡员工因报考学历考试或职称考试,凭准考证或该学校所开学习证明,可以请学习假,学习假为有薪假;但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自己的本职工作必须在其余工作日加班完成。

(七)产 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按《湖南省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核发。

如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2、男员工妻子生育,可休陪产假3天;晚育可休陪产假7天;陪产期间工资照发;

3、员工休产假、陪产假或增加产假,须出示市立医院证明。

(八)、带薪年休假: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九)请假审批程序、权限及其它规定

1、请假审批权限:

A、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由管理处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

B、部门主管请假:半天(含)以上的,须由管理处主任、总经理批准。

2、请假证明材料的提供

A、员工请假1天(含)以上的,必须在休假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休假,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休假前提供证明材料的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报管理处主任,待休假结束后2日内提供证明材料,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公司将做旷工处理。

B、员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C、员工在批准假期内提前上班者,应及时报综合管理部作销假处理。

D、经批准后的请假条一律须在休假前交综合管理部备案,作为考勤依据,休假后交综合管理部视为未履行请假手续,做旷工处理。

四、加 班

1、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上级指定事项必须加班工作,称为加班;

2、公司员工需自觉提高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毕,努力控制和减少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

3、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月底由部门填写员工加班申报表报综合管理部,原则上加班以补休为补偿。

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二

为规范公司内部考勤及请假管理程序,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每日考勤原则上以当日签到记录为准。考勤每月汇总,如出现多人次无签到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调查核实并报经理批准后,另作处理。其余未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凡因工作需要不能签到的,必须口头或电话通知综合管理部备案。否则事后不补,均按事假处理。

(三)因私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条交综合管理部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四)部门员工加班后需补休的,由部门负责人拟定调休计划报经理批准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安护员、保洁员考勤,以每日考勤记录为准。

二、请假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停止工作进行办理时,可向公司请假。除工伤假外,所有假期均须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单》,完成审批程序后,交综合管理部考勤员处作为工资核发依据之一备案。请假时限超过3天者,经批准后应将有关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岗。

(二)请假的种类: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八类。

(三)适应范围及请假程序

病假

1、适用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患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根据国家规定享有医疗期。

2、职工请假(伤)假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后15分钟内电话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及综合管理部。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综合部提供病假条,否则按事假计算。需入院治疗的,应于住院后一周内,委托他人持,《住院证》和病历复印件办理正式请假手续。请长假病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公司可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本人不能或不愿接受调整的,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事假

1、适用于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职工。职工一次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全年不得超过20天。

2、职工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审批单》报批,事后不补。半天以内事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综合管理部备案;1天以上,3天以内的事假,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三天以上的事假由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经理审批。审批后的请假单及时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3、事假请假审批权限同样适用于婚假、丧假等的审批。

婚假

适用于公司已转正职工以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结婚。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如符合男28周岁以上,女26周岁以上的初婚晚婚条件的职工,经公司经理特别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职工请婚假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

丧假

1、公司职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去世,可依据国家规定给丧假3天,去市外或省外料理丧事适当给予路程假。

2、职工请丧假如需去外地料理的,经请假审批后应交接完手头工作,方可离岗。

产假

1、适用于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履行了生育申报审批程序的合法结婚女职工,不论生育的为活胎或死胎均可按规定享受产假。

2、女职工请产假必须至少于产前l周内向公司申请,并出示医院证明和准生证,经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病假对待。

4、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享受产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享受工资及其他福利。

5、夫妻双方系晚育的,在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3天,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哺乳假

职工自产假休满到婴儿l周岁以前,每天享受两次,每次30分

钟的哺乳假,视同正常出勤。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小时。

工伤假

1、适用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公司职工。

2、工伤职工接受治疗可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安排人员护理。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计划生育假

1、适用于因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需要暂停工作进行人工流产、结扎的公司职工。

2、已婚女职工流产或夫妻双方进行结扎、节育手术的,可享受15天的计划生育假。

3、计划生育假实行员工提前申请,凭医院计生证明履行审批手续。

四、考勤及请假的薪金处理方式与绩效考评

(一)考勤的处理方式

I、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罚10元,迟到、早退达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计算。当月累计迟到一次按10元扣罚,迟到两次以上的,按第二次扣罚20元,第三次扣罚40元,以此类推。

2、代人签到: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扣罚300元,累计3次作辞退处理。部门主管未能教育好员工,应负连带责任,每次扣罚100元,并通报批评。

3、旷工:旷工半天按当日工资的1.5倍扣罚,扣除绩效考核分1分,扣除当月奖金,年终奖按3个月扣罚;旷工1天按当日工资的3倍扣罚,扣除绩效考核分3分,扣除当月奖金,年终奖按半年扣罚;在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累计旷工2天者,除每天按当日工资的3倍扣罚外,扣除绩效考核分3分/天,扣除全年奖金。

(二)请假处理方式

1、请假的假期时间均自离岗之日起算起,除事假外,其余假期均包括公休假目和法定假日。

2、假期结束应立即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续假,并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明,续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处理方式

病假

l、职工病假不需要住院治疗且当月病休时间累计在3天以下者

(含3天)病假一天按其日应发工资扣发,年终奖按天扣发。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过3天以上,7天以下者(含7天),病假一天按其日应发工资扣发,并扣除当月奖金,年终奖按1个月扣发。当月病假累计7天以上者,病假工资按天扣发,年终奖按每7天扣发一个月年终奖计算。全年累计病假达一个月者扣除全年年终奖。

2、职工病假当月个人绩效成绩按0.5分/天扣除,当月病假超过15天,绩效考核成绩为0分。

事假

1、职工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含3天)以下者,按其应发工资标准按天扣发事假工资,年终奖金按l天扣3天计算。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以上者,除按其应发工资标准按天扣发事假工资外,扣除当月奖金,年终奖金按每3天扣发一个月计算。

2、职工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以下者,个人绩效分按1分/天扣,当月累计事假在3天以上者,绩效分按2分/天扣除,事假超过15天者,当月绩效成绩为0分。

婚假、丧假

1、职工婚假、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职工婚假、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不影响其当月个人绩效考评成绩。

产假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基本工资400元/月计发。

2、正常休产假员工的年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休假

期间绩效考评成绩为0分。

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公司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由公司报销。

2、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计划生育假

1、职工计划生育假期问,工资、奖金按产假标准计发。

2、正常休计划生育假的员工的年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休假期间考评成绩为0分。

五、本办法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实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起正式实行,公司原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三

为保证工作秩序的正常开展,加强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员工(指副总经理级别以下人员)必须签到。

二、按时签到:上午上班8:30以前签到,下班12:00以后签退;下午上班13:30以前签到,下班6:00以后签退。(签到、签退时间随公司作息制度相应调整)

三、如因公事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签退者,由本人外出归来次日写出情况说明,交本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报总台或考勤管理员备案。如无签到又无原因说明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因私事请假或请病假(有医院证明)的员工,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请假规定程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禁止代他人签到。发现代他人签到者,公司将对代签到者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纪扣1分,第二次违纪扣2分,第三次违纪扣3分,依次类推。违纪三次以上者,除作以上处罚外,取消本年度评先及加薪资格。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六、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每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者,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七、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薪金的10%,旷工1天扣发当月薪金的20%,旷工2天扣发当月薪金的40%,旷工3天或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当月连续旷工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公司将按规定做除名处理。

八、品质部、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考勤情况跟踪监督。

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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