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精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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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1、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

2、全国统一的伤残抚恤金标准,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制定。

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负责发给伤残抚恤金。

革命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同时终止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关系,不再发给抚恤金。

6、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不予补发。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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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9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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