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户籍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出炉,黑龙江出台户籍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具体细则
更新:2017-04-29 17:09:21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户籍制度改革需坚持六个原则
户籍制度是阻碍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的主要制度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快推进这项改革,需要坚持六个原则。
因城而异。当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实现了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但还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应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城市规模不可无限制扩张,城市人口也不能无限制膨胀。人口过度集中甚至超过城市承载能力,就会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城市病;人口过度分散,“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式城镇发展格局,不利于城镇规模效应的发挥和集聚经济的形成,会造成效率损失。农民工市民化需要针对不同城镇规模,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大中小城市和镇实行不同的户籍变动标准。应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避免人口大量涌入特大城市,形成人口膨胀,诱发城市病。推动中小城市提高产业基础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增强人口集聚功能,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落户。均衡区域资源配置,让中小城市为大城市消解户籍改革带来的人口压力。
因群而异。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包括多种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应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一部分长期留在城镇的农民工,尤其是私营企业主和技能型农民工,他们收入稳定,适应城镇生活。可以优先把这部分有稳定职业和劳动关系、长期举家工作生活在城镇并基本融入城镇的“沉淀型” 流动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实现身份转变,使其获得归属感。在特大城市,应设立经济导向、人口素质导向、社会规范导向三位一体的积分条件,让那些有知识、有本领、有才能、有经济实力,在城市发展能力较强、文化程度较高、工作居住年限较长、具有丰富城镇职业经验的农业转移人口优先落户。中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应因势利导,在合理承接东部沿海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为外出劳动力回归创业和就业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农民工就近城镇化,减少人口大量异地转移导致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现象。
存量优先。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而且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必须量力而行,坚持渐进原则。目前,我国有2亿多进城农民工,连同其家属,涉及几亿人口,按照人均10万元的市民化成本计算,全部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成本高达几十万亿元。因此,必须循序渐进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可考虑到2020年,在现有进城人口中优先解决1亿常住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在特大城市,通过合理的积分入户制度,不仅能够优先把“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而且能够引导职业不稳定的流动人口参与积分制管理,逐步提升这部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应通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基本生存和发展,并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和创业意识,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还应加快城镇安居工程建设,让进城农民工能够安居乐业,实现市民梦、创业梦、安居梦“三大梦想”。
自愿选择。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农村户籍上附着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涉农补贴等较多经济利益,特别是随着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将给农民带来更多收入,使农村户籍的含金量更高,因而多数农民工不愿意放弃农村户籍。一项调查表明,有八成进城农民工不愿放弃承包地转为非农户口。对于愿意放弃农村户籍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中小城市户籍附着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相对有限,缺乏吸引力。而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落户门槛又很高,而且极高的房价也让农业转移人口“望房兴叹”。这样,就会有相当多的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或不能落户城镇。对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不能强迫,而应通过人口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居住证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留居、工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合法凭证。此外,还应把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结合起来,降低人口大规模异地转移带来的社会成本。
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对于不愿和不能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改变过去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面向户籍人口的局面。基本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旨在保障全体居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子女义务教育、就业创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性住房等内容。我国城镇存在大量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很大需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具体体现。通过人口管理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农业转移人口存在地域不平衡性。转移人口过度集中地区往往很难靠自身力量满足巨大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中央政府建立与市民化公共服务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担市民化改革成本的体制机制,增强城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动力和财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向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保障转移人口权益。在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有生存保障和致富资本两种功能。大部分农民工的工作和收入不稳定,土地是最后的依靠。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证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提高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土地财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 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 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 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 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 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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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年人均增加736元,增长26.6%;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年人均增加904元,增长17%;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年人均增加536元,增长14.2%。新的保障标准从2015年1月1日执行。今年是黑龙江连续第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该省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21%。…[详情]
2017年黑龙江农村五保户待遇,最新黑龙江农村五保户政策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城乡特困日常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城市“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失业、下岗、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风湿性心瓣膜病、脑中..…[详情]
2017年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为加快推进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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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生儿申报户口须知:一、黑龙江省新生儿申报户口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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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黑户口无户口落户政策,黑龙江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政策 2015年底中央深改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14日正式全文发布,明确了超生、非婚生等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意见》指出,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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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2016年面向农村户籍学生专项自主选拔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2016年我校继续通过自主选拔的方式,招收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来自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以下简称为“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 一、组织领导 黑龙江大学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详情]
黑龙江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所在地代码
户籍代码 县区 户籍地全称 230000000000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 230001000000 黑龙江省省本级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省本级 230100000000 哈尔滨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30101000000 市辖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辖区 230102000000 道里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230103000000 南岗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230104000000 道外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230106000000 香坊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230108000000 平房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详情]
黑龙江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登记详述
办理程序: 1、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凭医院签发的出生证,到婴儿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2、收养婴儿登记 夫妇结婚多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上,经医院检查,一方确无生育能力的,可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详情]
黑龙江夫妻投靠落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夫妻投靠落户 【办理机构】 各公安分局 【所需材料】 双方非农业户口,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详情]
黑龙江出生婴儿落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出生婴儿落户 【办理机构】 当地派出所 【办理程序】 出生婴儿不论婚生非婚生,一律凭出生证明办理随父随母落户。 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婴儿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详情]
黑龙江父母投子女落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父母投子女落户 【办理机构】 各公安分局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年满45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可到子女在哈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所需材料】 落户申请,结婚证、申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证明等相关材料。…[详情]
黑龙江随父随母落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随父随母落户 【办理机构】 各公安分局 【办理条件】 户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投父投母落户。 【所需材料】 落户申请,落户人和被投靠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居委会证明。6周岁以上(含6周岁),持出生证明未办理落户的,须携带出生证明、落户申请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申报,分局审批落户。…[详情]
黑龙江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办理机构】 当地派出所 【办理条件】 凡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所需材料】 毕业证书、报到证、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