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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 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现就我市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要求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将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台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2月在台州人力社保网www.tzhrss.gov.cn上公布)。

三、补贴标准及使用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同时符合《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或《关于扩大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2〕30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延长至2015年11月15日前申报。逾期不申请的,均视作自动放弃。

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如遇重大体制机制调整适时进行调整。当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低于一年支付能力时,稳岗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三)《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裁减人员名单》(附件2);

(四)企业上年度1-12月失业保险费缴费凭证。

六、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受理、初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每年集中初审企业的基本条件、参保缴费、裁员减员等情况,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各经办机构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上报对应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二)复审、公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对上报的企业名单及补贴数额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在当地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将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当地财政局。

(三)资金拨付。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核准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稳岗补贴资金拨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各职能部门要把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推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指导帮助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按照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督促企业做好“五费合征”,做到应保尽保。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加强内控监管和稽核,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规范申报手续。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要求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资料。企业有任何瞒报、虚报、造假、欺诈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款项,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该企业稳岗补贴的申报资格。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应将《台州市 县(市、区)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服务企业,让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进园区、进企业,引导企业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五)实施跟踪监测。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用工监测范围,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确保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台州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4)。

对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八、联系方式

台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失业保险科,地址: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143-145号台州人力社保大楼二楼,联系电话:88200052,88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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