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甘肃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更新:2017-05-14 11:40:23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配备与履行房屋征收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向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房屋征收项目所在街道、社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定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无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可以通过投票方式选定,投票同意率应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之日起5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选定,抽签应当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项目评估业务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以与相邻的市、州联合组建,也可以在省内跨区域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二条 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三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第四章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对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第二十一条安置保障房实行产权置换的,在产权办理时对征收应补偿返还面积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保留其原产权属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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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市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调整后的汉中市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请示》(汉市城建字[2007]69号)收悉。市政府同意你局经过法定程序提出的调整后的市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请予公布执行。    特此批复                                       &nb..;…[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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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邵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最新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调换。除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具体办法按《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执行。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门面房屋,门面进深在10m以内(含10m)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构算差价;门面进深在10 - 12m(含12m)的部分,按门面..…[详情]

衡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衡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详情]

湘潭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湘潭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湘潭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原建安工程造价结合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详情]

株洲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株洲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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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湖南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2015年1月31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李柯夫)1万件行政案件,超过20%涉及征地拆迁。这一数据让湖南省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深感忧虑,“随着一些重大建设的推进,这种征地拆迁纠纷还会增加”。1月29日,在湖南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联组讨论会上,他说出了自己的忧思。  他认为,不仅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适时调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得到强化和保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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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如何计算,潮州市征地拆迁律师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建设部 2003 年 12月 1 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平、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某省会城市的具体做法是,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有意向接受估价业务委托的评估机构可以到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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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辖区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征收补偿提出以下意见。ddY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详情]

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详情]

清远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清远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nb..;…[详情]

阳江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17年阳江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日  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