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政策,黑龙江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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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2017年仅供参考!

自从国家决定要实行全面二孩的政策出来后,很多人说,以后再也没有独生子女光荣证了!再也没有独生子女奖励了!还有各种相关的猜测言论到处流传,现在,这一切终于有答案了!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每年120元。
第一条 为妥善做好我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以下简称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部分失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省的居民),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


第三条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第四条 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正在实施改革的国有企业,应在改革成本中一次性列支,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五条 失独人员的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国有资产管理、工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整理、汇总失独人员相关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名单,做好沟通、协调及备案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森工林场所、垦区社会行政管理机构)补录填全相关信息,对失独人员信息与“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人社部门负责提供“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确认失独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包括中直企业、省直企业、市(地)、县(市、区)直属企业和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依据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名单,通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渠道,将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个人手中。
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直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发放。
第六条 结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年度审验,将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统一纳入预算,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第七条 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发放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一次性补助金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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