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
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0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盘活闲置和低效土地。
今后将大幅提升园区(开发区)用地标准和要求,此前我省政策文件中,都只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部分指标提出要求,而新的标准涵盖了准入门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等。
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自9月份以来,临沂市各县区按照“宅基地证书暂时搁置,其他要素先行收集”的原则,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各项工作。
目前,山东省临沂市91%的村居完成了房屋确权调查摸底,87%的村居完成了房屋测量??
7月19日上午,在兰陵县向城镇峰下沟村村委里,村民马忠花正拿着户口本排队,等着上交房屋确权登记办证的各类材料。而在该镇道口村,村民们已经开始排队领取房屋产权证了。该县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村共发放164份房产证。
“拿了房产证,以后想贷款种大棚就可以直接抵押了。”道口村村民司马守明向记者展示他和妻子卢贵美的房产证,共148.98平方米。他告诉记者,这次村里办房产证的速度很快,县里和乡里的工作队调查摸底、测量房屋到最后发证,很短时间就办好了。该村“两委”成员司马方说,目前该村确权的房屋都拿到了房产证,有些危房不能拿证也都给村民解释清楚了,以后建成新房还可以申请确权登记。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县农村房屋确权工作进展非常顺利。”兰陵县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为了保障工作扎实开展,该县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性文件,并且全县分三批集中进行县、乡、村3000余人次的业务培训,实现了村级调查填表、测绘公司丈量出图、监理公司录入核实、房产部门现场代办证的高效工作流程。截至目前,兰陵县拟纳入农村房屋产权登记颁证范围的村居923个,目前已完成调查摸底751个村居、253079户,完成资料收集335个村居、108173户,完成房屋测量779个村居、275395户,已登记发证26992户。
自去年9月份以来,临沂市各县区按照“宅基地证书暂时搁置,其他要素先行收集”的原则,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各项工作。
作为今年“三农”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要在年内基本完成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6月底,全市纳入登记颁证范围的6822个村居中,已有6262个村居、235.07万户完成调查摸底;完成房屋测量5914个村居,约217.79万户;完成资料收集5570个村居,约206.2万户;待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后即可进行房屋登记发证户数约47.27万户,已完成登记发证10.8万户。
从全市来看,各县区各批次村居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全面展开,其中兰陵县、平邑县、河东区等县区进度较快,兰山区、莒南县等进度较慢。目前,进度较快的县区正在按照既定计划稳步推进,进度较慢的县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速。整体上,全市91%的村居已完成调查摸底,87%的村居完成房屋测量,外业工作即将收尾,集中进入内业阶段。
“下半年,临沂市各县区将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成果,全面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农村宅基地确权与房屋确权联系紧密,如果宅基地不能确权,那么房产证无法发放。按照“先地后房”的原则,农房登记发证受宅基地确权发证进度影响较大,多数县区登记发证阶段性成果暂不明显。
因此,在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内业阶段,国土、房产部门的工作衔接成为关键。临沂市要求国土部门尽快确定宅基地确权发证时限和计划,加快宅基地确权进度,按照“建库完成一批、公示确认一批、先行发证一批”的思路,分批压茬推进农房确权工作。房产部门继续按照“宅基地证书暂时搁置、其他要素先行收集齐全”的方式,凡是能超前做的工作都要主动超前做好,对尚未完成宅基地发证、国土部门已提供公示确认名单的,先行推进相关工作。
拓展阅读:山东省对于宅基地审批、超占多占宅基地的管理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对于宅基地审批、超占多占宅基地的管理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山东宅基地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 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