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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浙江将全面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

9月4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闻发布会,浙江已建成向社会高度开放的全省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并于10月1日开通,该平台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度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接收企业年度报告;公众通过平台可查询全省所有企业、个体户的登记信息、违法失信记录。同时,《条例》规定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后,企业将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机关对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拉入“异常名录”管理。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所有企业的自主公示信息及各层级政府的行政许可和执法处罚信息均向社会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建成。截止8月30日,系统共收录全省256.3万户企业(包括在册企业和注吊销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做到企业新登记、新备案信息实时公示;共接受公众查询443万余次,在全国各省公示系统访问排名中位居前五。社会公众反响良好。10月1日以后,这个系统将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度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届时,全省近400万市场主体的信息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记该平台进行企业信息查询。

??废止年检,启动企业网上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据了解,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采取全程互联网网上申报方式,为了确保填报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必须对报送企业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基于近十年时间针对企业数字证书的应用推广成果,目前企业数字证书在企业的覆盖率已经超过50%,在此基础上,工商部门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数字证书进行年度报告申报,此种方式安全、便捷,且具备互联网应用的法律效力。同时,作为辅助手段,工商部门也提供企业联络员备案的方式,满足对企业数字证书使用存在一定障碍的企业进行年度报告的报送。

为稳妥地在全省推行这项事关全省所有企业的重大改革举措,浙江省工商局先期选择在杭州市开展企业信息公示的试点。9月1日起,杭州试行内资企业实施年度报告工作。试行三天,截止今天上午9时,已有4100多家企业登录杭州市年度报告系统进行年度报告操作,已有3305余家进行了备案操作,895家企业成功提交了年度报告。

??对企业公示和年报信息将开展随机抽查监督。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违规企业被打上“经营异常”标签。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对违规企业各政府部门联动信用约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对失信企业开辟信用修复通道。

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所修改的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条例》体现了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将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条例》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政府部门不对公示的信息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此外,《条例》推动形成社会共治。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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