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此前出台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要求各地区立即执行,以保障广大劳动者权益。以下是关于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的内容,不妨了解看看吧!
此前,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标准规定,凡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发放高温高寒岗位津贴2013年10月10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不允许用人单位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内蒙古根据各旗县(市、区)每年高温高寒天气的持续天数划分出3类高温地区和6类高寒地区,要求各地区不得随意扩大高温高寒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制定高寒高温天气室外作业的高寒高温岗位津贴支付标准,高寒高温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寒岗位津贴每月230元,高温岗位津贴每月180元。制定该标准在我区尚属首次,要求即日起执行,以保障广大劳动者权益。
据了解,该标准的使用范围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零下25摄氏度(含零下25摄氏度)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我区各用人单位可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另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寒高温岗位津贴。
目前,我区根据各旗县(市、区)每年高寒高温天气的持续天数划分出6类高寒地区和3类高温地区,要求各地区不得随意扩大高寒高温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此外,我区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放范围和标准,加强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补贴,低于此标准应当按本规定执行。根据用人单位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