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鼓励大学生积极自主创业,同时出台了多项创业优惠政策。经过创创查阅相关资料,下面思而思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关于宁波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与信息,可供参考!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大榭、高新、保税、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满足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均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派遣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享受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中小微企业在2015年1月6日后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申报时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其中超过100人企业达到5%以上),且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额度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基准利率的100%。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
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认定条件
1.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2.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认定要求
人员认定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主要核实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
2015年1月6日以后到工商注册在市辖各区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企业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应在市辖各区内,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条件
在同一家企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专科学历每人36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6000元。执行期限至2015年底。
(四)申报时间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录、目前仍在岗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和2013年以来按甬政办发〔2014〕228号文件要求招录的高校毕业生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申报条件
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限。同一时间内,不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其他促进就业政策补贴。
(四)补贴名额
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五)申报时间
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1年受理1 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享受期限为上年1月至12月。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毕业2年内宁波生源(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寸近照1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2.办理社会保险代缴。高校毕业生凭《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已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可与本意见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至4月30日、10月2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
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我市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国家、省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成功推荐毕业2年内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接收派遣宁波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接收派遣应届高校毕业生,须符合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且实际用工企业工商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补贴标准
每免费成功推荐或接收派遣1人补贴200元。
(四)申报时间
职业介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
1.毕业年度内的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简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毕业年度内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临时生活补助享受时间,从补贴核准次月起至被补助人实现就业次月止(包括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最长补贴期限为12个月。
(四)申报时间
临时生活补贴采用每月25日前受理,次月发放。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申报对象
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三)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录“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申请,并根据提示上传《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孤儿、残疾人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资料。
2.初审、公示。各院校通过系统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提交人力社保部门网上预审核,并通知预审通过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院校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宁波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等纸质材料报送人力社保部门。
3.审核。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后,通知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再次登录“系统”确认账户信息。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高校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学校初审和公示,并于次年与当届申请者一并由学校提交审核,通过者于次年发放求职补贴,未通过者不可再次申请。
4.资金拨付。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再由学校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并工商注册登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且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原有创业实体主动申请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登记的,其创业者不属于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补贴标准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时间
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1次,办理时间为每年7月16日至31日。
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
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采用随时受理,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一)申报对象
在市辖各区工商注册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甬高校在校生。
(二)申报条件
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时间
创业场租补贴实行随时申报、按季拨付。
自主创业税收减免人员认定
(一)自主创业税收减免人员认定对象
1.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上述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还应提供创业人员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1.“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
2.低保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凭教育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凭毕业证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主要核实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作为减免税认定依据。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毕业5年内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中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领《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的相关手续。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四)申报时间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甬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2.在甬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下简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在甬就业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初级、中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培训补贴。
2.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组织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完成高级工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取得《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实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完成技师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取得实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600元给予公共实训中心补贴。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的全日制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由人社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动态发布),培训期限1至3个月,培训课时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分别不少于120课时、160课时、200课时的,培训期满,经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2500元、3600元、4600元给予培训补贴,未取得证书的分别按1500元、2100元、3000给予培训补贴。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实践(见习)基地参加学徒活动,并在一线岗位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以师带徒计划,按每人500元给予大学生实践(见习)基地以师带徒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被企业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企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组织的以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达到12课时以上的,按每人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6.自主创业的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指创办经济实体和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下同)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IYB),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和20课时个案辅导,经考核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130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通过48课时理论培训,经考核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800元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7.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SYB)不少于100课时,通过创业实务知识考核、创业计划书评估,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35%及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创业成功率在35%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补贴。
8.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复合技能”培训(SYB),经考核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创业培训补贴按SYB培训要求和补贴标准执行,其技能培训补贴按取得职业资格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9.高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宁波市创业实训中心组织的创业实训(网络创业),时间不少于54课时,通过实训指导、实岗演练、网络模拟公司运营等,经综合测评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每人1300元给予创业实训中心补贴。对实训后通过3个月后续扶持,创业成功率在40%及以上的,按该班合格人数给予创业实训中心每人1200元的补贴;创业成功率在40%以下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中心每人1200元的补贴。
10.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实训,经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全额补贴。
11.高校学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直接参加全国、浙江省统考工种和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全额补贴。
(三)补贴经费申报时间及程序
1.承办机构培训鉴定补贴实行按季申报、发放办法。
2.个人申报技能鉴定补贴实行随时受理、按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