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更新:2017-07-27 15:49:40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拥军优属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养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当地驻军粮、油、煤、水、电等作训、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营建和工副业生产所需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事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应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部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工商、税务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为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时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各有关部门应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扶持部队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条 省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转业、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行制定与转业、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经安置部门分配安排的退伍军人,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企业风险金、城市增容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用于安置退伍军人。

后续

编辑

第十一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本人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使用。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应给予适当照顾。对自愿到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优惠。师团职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职务,暂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应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第十二条 落实退伍军人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凡当年分配安置的退伍军人,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如退伍军人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同意。因接收单位责任造成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第一次安排就业的退伍军人,3年内接收单位不得使其下岗待业。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条件批准随军随调的军人家属,地方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计划,妥善安置;随军子女入学、入托,不得收取转学费、集资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费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统一管理,超出国家补助的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随迁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优先安排,并免收人口增容和各种集资费;对其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单位应在选点、征地、规划等方面优先安排,并减免有关费用;光荣院、烈士陵园、军休所等优抚事业单位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相应增加优抚经费的投入,切实保障烈军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 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优待经费实行城乡社会统筹。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年老体弱或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其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烈军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

第十八条 国家下拨和各地筹集的优抚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贪污、挪用。

第十九条 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伤残军人,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免除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交乡统筹、村提留和各种集资款;伤残军人从事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子女或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并优先录取;对考入公立学校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免交学杂费,优先安排特困生补助。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配住房时,应将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分房,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分配住房,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义务兵服役期间,作为家庭常住人口参与分房。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建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退伍红军老战士和无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实报实销,不得实行定额包干。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因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医疗费支付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助,保障其伤病治疗,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在企业工作的烈军属、伤残军人,企业一般不得使其下岗待业;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应通过培训、学习,使其尽快适应,或安排其它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应及时安排,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规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现役的义务兵在本省游览公园、名胜古迹时凭证免收门票。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和客运汽车,凭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凭证享受降低20%票价的优待,并优先购票;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及轮渡,凭证享受免费优待。

第二十六条 拒不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所获得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有关拥军优属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7年浙江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的各项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报道,不断增强全民..…[详情]

2017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巩固和发展全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详情]

2017年山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 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详情]

2017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详情]

2017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6年本市优抚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现代民政的工作要求,以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为抓手,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前瞻谋划,开拓创新,推进优抚事业创新发展一、深入调研,完善优抚政策法规深入区县、街道乡镇调研,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之策。协调修订《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研究制订《上海市重点..…[详情]

2017年北京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本规定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优待烈属、军属。…[详情]

2017年八一拥军优属活动方案汇总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2016年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方案,欢迎参考!2016年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方案一在建军节来临之际,xx镇以拥军优属服务为主题,积极开展八项双拥活动,庆祝"八一"建军节的到来。一是召开一次党委议军会议。7月15日召开班子会议,商议行政区划调整后镇武装工作发展建设问题。如镇人武部规范化建设、武装工作制度建设、民兵连长队伍建设、八一活动安排、征兵工作准备等工作。二是进行一次国防教育大宣传7月份,利用网络、报刊、信函等传媒,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发慰问信以及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为..…[详情]

2017年社区和学校拥军优属活动方案多篇

2016年社区和学校拥军优属活动方案多篇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7周年,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7周年。为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关系,营造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为我街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现就今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全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有关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历史使命感  拥军优属是我党我军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团结和动员广大军民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一项重要工作。拥军优属要以实践“三个代表”..…[详情]

2017年八一拥军优属活动工作方案及总结

2016年八一拥军优属活动工作方案及总结2016年八一建军节活动方案为发扬我xx志愿者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巩固xx志愿者关心公益 投身公益的积极热情,引导,发挥每个热爱公益事业网友热心,密切爱心网友的亲密关系,维护我xx志愿者健康发展稳定大局,现结合xx志愿者实际,拟将慰问活动安排如下:一、慰问对象1、在宜阳县附近的驻军;2、宜阳县内2最早参加革命的老战士生活比较困难的个人;…[详情]

2017年八一拥军优属实施活动方案20篇

为组织好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各项纪念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促进军地共同发展,凝聚起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强大力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八一”期间全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1周年活动,紧紧围绕”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同心共筑强大国防”主题,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详情]

2017年做好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9周年即将来临。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队扎实做好节日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详情]

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6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现就“八一”期间全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进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纪念建党92周年、延安双拥运动70周年,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详情]

在八一拥军优属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八一”拥军优属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在“八一”即将来临之际,县委、县政府在这里举行“八一”拥军扰属座谈会,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全体官兵,全县军烈属、革命残疾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同志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节日的祝贺。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回顾我县在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县军民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齐心协力,团结拼搏,不断创新,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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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军优属标语

  1、爱国拥军,爱民奉献。   2、爱国拥军固我长城,双拥共建振兴中华。   3、保护军事设施光荣,破坏军事设施可耻。   4、保家卫国全民有责,当兵服役满院增光。   5、保家卫国守国门,一生从军终不悔。   6、保家卫国终不悔,驰骋疆场献青春。   7、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责任。   8、保卫祖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9、常备不懈苦练过硬本领,紧握钢枪守卫大好河山。   10、常怀报国之志为民为中华,常思武备兵事强军强国家。   11、大力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国防素质。   12..…[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