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公积金贷款流程贷前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首先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信息不一致,须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管理中心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公积金贷款材料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申请时现场打印);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申请人,提交的离婚证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注: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5.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预告登记复印件一份);
6.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二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7.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8.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9.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同时办理);
10.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1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复印件一份。
12.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2)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匹配关系:
房屋种类
贷款额X(万元)
贷款年限(年)
备 注
商品房
1≤X<3.5
≤5年
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 或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
3.5≤X<5.5
≤10年
5.5≤X<10.5
≤15年
10.5≤X<15.5
≤20年
15.5≤X<20.5
≤25年
20.5≤X≤60
≤30年
二手房
1≤X<3.5
≤5年
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或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 (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
二手房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之和不长于30年
(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符合银行的二手房审贷标准)
3.5≤X<5.5
≤10年
5.5≤X<10.5
≤15年
10.5≤X<15.5
≤20年
15.5≤X<20.5
≤25年
20.5≤X≤35
≤30年
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的年限必须一致。
2.公积金贷款利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1)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从原来的4.00%降至3.75%;
(2)五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4.5%降至4.25%,下降幅度为0.25%。
3.公积金贷款额度
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此前,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为,六区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为25万元,郊区四市15万元,新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4.按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1) 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30年。
(2)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a.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b.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3)按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a.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b.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 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公积金贷款还款1.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方式及规定:
借款人须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足额存入还款卡内,中心在每个扣款日内按时扣款,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可在中心每月补扣日前及时存入(每月7、17、27既是扣款日,也是补扣日),待中心扣收,也可通过贷款辖区管理处柜台办理逾期还款业务。
2.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流程:
申请→签字确认→银行交款→记账→还贷
(1).申请除每月扣款日、会计记账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外,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申请办理。
(2).签字确认。借款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
(3).银行交款。借款人持《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于当日将缴款单回单交回,作为还款证明。
(4).记账。会计人员凭交款回单记账后,部分还款手续办结。
(5).还贷。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按调整后的期还款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