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办理指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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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上海办理失业保险的话,有什么细则需要注意吗?下面思而学教育网就为大家整理了上海失业保险金办理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失业保险金办理指南

申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2015年3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范围);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申请材料

1. 《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3. 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4. 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5.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本次申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于次月起每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3%,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999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或不足2年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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