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已经相继进入高温天气,那么2017年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标准大家又是否清楚呢?
2017年防暑降温费发放的标准
据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86号)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广东、重庆、福建发放时间最长为5个月,江苏率先调至200元每月。江苏今年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有所调整: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60元调至20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日前,14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共分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执行月补的8个省份可以按照金额分为四档,江苏、浙江和湖南最高,补贴为160元。广东排第二,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北京、山东、江西这三个省份名列第三档,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津贴都是不低于120元。天津的防暑降温费每月83.8元,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在执行日补的省份中,重庆的金额最高,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陕西高温作业工人每天的津贴仅为2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更少,为1元/日。统计显示,广东、重庆和福建发放津贴的时间最长,为5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防暑降温费并不是人人有份。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高温津贴话题也引发民众关注。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已明确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而自6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不少地方的高温津贴已经进入发放期。北京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
按照我国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但记者注意到,在已有标准的省份中,多个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未涨,有的地区甚至还在用10年前的标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6月,市安监局网站下发《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其中最突出的内容,是规定自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津贴的发放条件是: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这是自2010年后,北京首次调整高温津贴。
通知指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规定,日最高气温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