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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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甘肃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不得脱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2024年甘肃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超过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职工。

(二)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或其配偶可申请贷款;购买专家教师公寓的购房人或其配偶为建房单位职工且在建房单位提供的职工花名册上,可由具备条件的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供的贷款申请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60个月(含)内的个人征信状况和信用记录,作为审核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重要依据。

(六)遵循“保一限二禁三”原则,严禁发放三套房及以上贷款。

首套及二套房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累计在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录的公积金贷款次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等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房管部门房产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按首套房受理;合计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二套房受理。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无房产登记的,按首套房受理;合计有一套住房登记的,按二套房受理。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受理。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5.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异地缴存职工或其中一方为异地缴存职工的,需提供缴存地的房产查询证明;若共同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户籍地的房产查询证明,其他材料参照本指引要求提供。

二、共同申请人条件

借款申请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父、母、子或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异地缴存职工在兰购房申请省资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的,仅以本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增加共同申请人。

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离异未满一年(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买卖双方在同一户口薄目为亲属关系的。

四、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别墅类(联排、独栋、叠拼等)及办公、经营性质的。

五、所购自住住房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六、所购自住住房产权存有异议的。

七、所购自住住房或抵押房屋结构为砖混、混合结构的。

八、职工离、退休前半年内(含离、退休后)的。

九、异地来兰购房的自愿缴存人员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外中心缴存职工以其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二、2024年甘肃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操作规程第三章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重新就业,需要在省资金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中“转移业务”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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