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大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 贷款人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2、 从公积金开户之日起,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 购买首套住房或是二套改善性住房;
4、 个人征信良好,没有逾期等不良记录;
二、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部分提取条件
1、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因购买自住上市交易存量产权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因购买自住公有住房产权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因购买军队土地上建造的自住商品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因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
6、职工因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因患有市政府公布列入社会就医救助范围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提取住房公积金;
8、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9、职工因遇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10、职工因家庭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提取住房公积金;
11、职工因建造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2、职工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因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组合贷款本息、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4、职工因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15、职工因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销户提取条件
1、职工因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2、因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3、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原因由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4、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5、职工因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6、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7、工因离休、退休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