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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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贷款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手续。

第七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自然情况、借款人及配偶已做审批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单人借款或双人借款,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分为单人贷款最高额度和双人贷款最高额度。

借款人所能享受的贷款额度受单人最高贷款额度和家庭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其中家庭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贷款成数(即贷款金额占所购房屋、抵押房屋价值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及家庭住房贷款情况分别确定。

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规定比例。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时,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但合计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十条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单人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规定年龄,房龄加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管理中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凭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管理中心网站及各营业大厅查询、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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