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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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苏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苏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两套(含)以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二、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建住房提取

1.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3.职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4.职工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5.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6.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归还住房贷款提取

1.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且贷款银行已与中心签约

2.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存在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但贷款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

(三)租房提取

1.职工及配偶租赁公租房

2.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四)销户提取

1.

职工(男性职工满50周岁,女性职工满40周岁)下岗失业满2年以上

2.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取得残疾证

3.职工出境定居 

4.职工退休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6.外地户籍职工(含港澳台职工)到苏州大市范围外工作,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确实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继续工作及未在苏州大市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提取

1.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等五种重大疾病

2.职工属于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职工,持有相关证件或在民政部门网站查询得到相关救助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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