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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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景德镇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景德镇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有购买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
(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住房或有价证券)作抵押或质押;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景德镇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自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
1、购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付款凭证提供首付收据提取的,资金汇转入售房单位;对提供全额发票提取的可提现款。
2、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及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对提供首付收据提取的,资金汇转入售房单位;对提供全额发票提取的可提现款。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及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用地许可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个人提供集资建房协议及有效付款
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离休、退休: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自签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之日起转入中心封存账户满两年。
六、工作调离本市:提供调出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调入城市单位名称、公积金银行账号。资金转入接受单位所在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七、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及护照签证等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八、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资金转入贷款单位。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及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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