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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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襄阳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襄阳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凡按规定正常、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在襄阳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

(二)正常(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

(三)购买能够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普通自住住房且具有全部产权,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四)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首付款凭证;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六)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襄阳市商转公贷款

(一)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

(三)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能够提供所购房产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原商业房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它债务;

(六)原商业房贷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原商业房贷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

(七)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八)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襄阳二手房贷款

1、具有城镇、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

3、拟购买的二手房具有《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具有《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清晰,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且能够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4、房产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首付款凭证;

5、税务部门出具二手房交易相关票证;

6、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较大债务;

7、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8、办理组合贷款的,应符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襄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每套住房仅用于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总购房款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还款满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总提取额度不超过累计已还款额度

三、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每还款满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总提取额度不超过累计已还款额度

四、无房且租住住房的,每满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以实际租房款为限且每次提取不超过8000元。

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造价总额

六、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七、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者办理公积金转移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九、离、退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十、家庭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每六个月支取一次且当年发票凭证不可重复使用,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0元

注意事项:以上业务,如提取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提取人一类账户银行卡原件,委托书(委托书上需有委托人信息、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信息、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字,委托人手印,委托人单位加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的齐缝章)。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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