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鄂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鄂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凡在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公积金的欠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有合法房屋产权作为抵押,有足够代偿还能力的单位、个人作为保证人;进行抵押的房产须中心认可同意;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和首付不低于购房款30%的付款凭证;
6、借款人姓名与公积金缴存人姓名必须一致,借款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合法房产可作为公积金住房贷款时的抵押物;
7、购买住房一年以内,现房以房产证发证日期为准;期房以签订购房备案合同日期为准;
8、实行异地缴存公积金互认互贷。
华律网提示:鄂州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此以外,满足上述其他条件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鄂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封存满六个月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岗职工死亡的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状态,其公积金未欠缴4个月及以上,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偿还其房屋贷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质,按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信息为准);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婚姻约定、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职工及配偶在长江中游城市群以外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配偶在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七)职工与他人(非配偶、非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