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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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如何呢?大家十分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运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以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享受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出国定居的

(十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

(十三)房屋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十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

第八条 职工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十五项除外),但夫妻双方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过反担保的,本人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运城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对职工的身份、提取用途、账户余额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职工凭单位出具的提取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身份证及相关的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运城区域内调动工作,只准办理转移手续,不得提取;调出运城区域,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延伸阅读: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去岁释放27.94亿元

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17年,我市共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0.19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8913笔17.75亿元,全年共释放资金27.94亿元。

截至2017年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11.52亿元,缴存余额48.06亿元,贷款总额79.08亿元,贷款余额41.58亿元,个贷率为86.53%,有力支持了我市职工住房消费,较好地落实了住房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2017年,中心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新政和惠民措施,积极推进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缴住房公积金,扩大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作用。坚持“一切围绕职工,一切方便职工,一切维护职工”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拓展服务项目,树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良好形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对有条件建立和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分别实行依法催建、催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去库存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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