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购房合同生效后三年以内,或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后三年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贷款期内,或贷款还清后一年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面积在90?以下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兰州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兰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提取要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持提取要件和提取证明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三、管理核心于受理申请当日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管理核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四、管理核心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管理核心的批准凭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于审批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和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不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直接提供提取要件向管理核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延伸阅读:兰州公积金个人房贷新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兰住金〔2017〕42号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相关政策的函,现就我中心落实区域性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在限购区域实行区域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3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4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三、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后,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