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
4、租房自住;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8、离休、退休;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出境定居的;
11、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1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4、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备注】:第1至6项为非销户提取,其余各项为销户提取。
提取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
3、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
4、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5、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6、职工身份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在职员工单位提取无需提供第5项。离职员工提取只需提供第5、6、7项。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
1、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二、购买房改房付清购房价款:
1、改房购房合同(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或准购证明文件;
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三、购买再交易房付清购房价款:
1、购房合同(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付清购房价款: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五、购买拍卖房付清购房价款:
1、房屋拍卖确认书;
2、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
3、房屋所有权证。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付清购房价款:
1、购房合同(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
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备注】:上述情形直系亲属付清购买自住住房价款,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七、购买商品房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1、《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借款合同》;
3、首付款付款凭据或发票或收据(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需提供);
4、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需提供)。
八、购买再交易住房偿还商业贷款:
1、《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借款合同》;
3、首付款付款收据(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需提供);
4、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含有计税价格的契税完税凭证(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需提供);
5、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需提供)。
九、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格即可。
十、偿还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
1、购房合同(协议);
2、借款合同;
3、对应时段还款明细。
十一、建造自住住房:
1、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2、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十二、翻建自住住房:
1、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
2、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
3、翻建费用发票。
十三、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
3、大修费用发票。
十四:租赁商品房:租赁行为证明材料、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十五、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十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七、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住院专用收据;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4、结婚证、户口薄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
十八、离退休:离退休证明/离退休证明。
十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二十、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二十一、户口调出本市:调函/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十二、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二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
二十四、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提取流程:
在职员工:员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核实后,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公积金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离职员工: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重庆市公积金机构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