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登录系统(官网入口)

思而思学 2023-11-05 22:14:33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买房,利用公积金买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中一种就是公积金贷款买房。支付房租,租房者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公租房或者是廉租房项目,公积金不仅可以支付市场租房房租,还可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屋只适用于部分城市,不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有多少,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房屋,倒也可以减轻自己不少的压力。在提高住房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现有的生活质量。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温州市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及温州市公积金查询官网入口等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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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市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官网入口

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查询:点击进入>>>



说明:打开后,在页面左上角,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即可查询。网站只提供2007年01月01日以后的数据查询,如要查询以前的信息请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

温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内设办公室、业务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信息管理处4个职能处室。下设鹿城、龙湾、瓯海3个管理部和瑞安、乐清、永嘉、苍南、平阳、文成、泰顺、洞头8个分中心,作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依照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城大厦2楼


邮编:325088


联系电话:主任室:0577-88999015、88999125、88999150
办公室:0577-88999012、88999132、88999136
业务管理处:0577-88999153、88999152、88999151
计划财务处:0577-88999137、88999138、88999060、88999126
信息管理处:0577-88999129、88999127
投诉电话:0577-88999136、88999132
网址:http://www.wzgjj.com

二、温州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1)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

现行贷款最高额度和保底额度,按借款人职工家庭不管夫妻双人缴存还是单人缴存,都是同一最高控制额度和最低保证额度,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如:市区现行不管家庭夫妻双人建缴或是单人建缴,最高80万、最低35万,调整为双人最高70万、最低25万,单人最高50万、最低20万。

各县(市、区)具体调整情况

(点击查看大图)

(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原“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

缴存时限与倍数确定表

(点击查看大图)

(3)增加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的规定

增加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4)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控制

将“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

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5)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管理机构审核)。”

提取政策的调整

(1)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

(2)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3)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全市统一标准。

(4)无房租赁、特困低保的提取,调整为“可按月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明确以下情形的提取控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3)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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