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图
购房类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
二、购买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协议书》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售房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五、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发票原件(西宁地区以外购买二手房还须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本人银行卡。
备 注:异地购房的需3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中心工作人员对异地购房行为的真伪进行甄别)。
温馨提示:
1.若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2.如委托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如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如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本人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原件。
5.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日期、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三年内有效)。
6.使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银行卡,所提取资金可实时到账。
翻建、大修、租赁住房类
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建造、翻建以及大修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市、区)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转入施工单位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二)大修自有住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市、区)级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村委会证明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转入施工单位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备 注:
1.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付款凭证的日期或主体完工日期为准,一年内一次性提取一次。
2.西宁地区建造、翻建及大修自有住房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勘查现场,情况属实后办理。
3.职工在西宁地区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人户口所在地与所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地址必须为同一地址,并且提供施工前后的记录照片。
二、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
(一)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授权申请表》(有效期2个月)原件;
3.本人银行卡。
(二)租赁公租房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已付清全年租金的还需提供付款凭证原件);
3.本人银行卡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
备 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包含单身职工)在缴交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月提取一次,也可按月合并计算每年提取一次,月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月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温馨提示:
1.若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2.如委托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如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使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银行卡,所提取资金可实时到账。
还贷类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销户偿还西宁中心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退休证明;
3.所提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中心还款帐户。
二、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及贷款银行印章的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原件即可办理;
3.无法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印章的,还须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住房借款合同》及购房相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或《经济适用房协议书》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本人银行卡或转入中心确认的还款账户。
三、偿还商业贷款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三个月以上还款明细原件或主贷人征信报告;
3.《住房借款合同》及购房相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或《经济适用房协议书》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本人银行卡或转入银行确认的还款账户。
备 注: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公积金必须用于偿还此笔住房贷款。
职工在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用自有资金结清贷款的情况下,自结清购房贷款之日起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贷款总额。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清贷款清单。一次性用自有资金结清贷款只允许夫妻双方提取,父母、子女不在支取范围之内。
温馨提示:
1.若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须优先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2.如委托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如提取配偶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原件。
4.如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取人本人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原件。
5.首次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并转入本人银行卡的须提供主贷人征信报告。
6.使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银行卡,所提取资金可实时到账。
销户类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离(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文件原件;
3.本人银行卡。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一次性安置(买断)公证书或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文件或协议书)等证件原件。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3.本人银行卡。
备 注: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直接在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西宁地区缴存的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如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护照、签证原件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本人银行卡。
四、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
1.《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等)原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3.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财产公证书。
4.单位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温馨提示:
1.若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2.如委托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使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银行卡,所提取资金可实时到账。
其他提取业务所需材料
一、缴纳购房配套支出费用。在取得税费票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上述费用总额,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经当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相关购房资料原件;
3.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的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票据原件;
4.本人银行卡。
备 注:
1.提取配偶公积金必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父母或子女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支付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物业费。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3000元(如上一年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未提取物业费的,可向前追溯一年提取)。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银行卡。
三、援助金提取。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公积金,公积金缴交比例为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可每年一次性提取本人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个人银行卡。
四、大病提取。职工本人因患六种大病可以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医疗部门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一年累计提取一次。(六种大病分别为: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
3.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
4.本人银行卡。
温馨提示:
1.若申请人及配偶在本中心有公积金贷款余额,须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2.如委托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使用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银行卡,所提取资金可实时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