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综合管理,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买住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且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七)在拆迁改造中,涉及住房安置需补缴房款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一)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本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015年4月1日前(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仍在偿还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
第六条 职工只有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住房办理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再次交易提取间隔时间须大于12个月。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时限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总价或预(决)算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的房屋总价;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俗称“二手房”),其购房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的,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市场价值核定其提取额度。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预(决)算金额;以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第八条 贷款购买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首付款总额;购买再交易现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以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月的次年起,每年对月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期的还款本息额;当年未提取的,次年可合并提取,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4期还款本息总额;逐年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大于还款本息总额。职工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得大于贷款本息余额。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以申请按月对冲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在申请时,可提取应取未取的还款本息额,事后不得补提。提前部分和全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归还贷款本息,不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前部分或全额归还银行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后两个月内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套住房的剩余贷款本息部分一律不得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提取每年的还款本息额,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购买另一套住房办理了银行贷款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在1月1日之前购房的(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开具契税发票的时间为准),已执行的提取政策不变。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有一套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婚后在同时还贷期间,夫妻一方只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本人名下贷款本息。夫妻一方已结清贷款本息的,在提供愿意共同还贷的公证书后,可以共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另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婚前购房备案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或偿还贷款的,须提供愿意共同支付的公证书。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子女,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或其中一方独自偿还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夫妻双方共同购房提取不区分房屋产权份额。
第十三条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患重大疾病或灾难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不超过个人应负担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七)、(十一)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最小为百位数;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六)、(八)、(九)、(十)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销户提取人为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主申请人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一)非贷款购买商品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二)非贷款购买再交易现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不动产权证书》;
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三)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县(区)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施工预(决)算书》。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施工预(决)算书》。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
3.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5.《建设工程施工预(决)算书》。
上述所称的大修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工程;主要适用严重损坏的房屋,并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50%以下。
第十七条 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银行贷款购买商品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由开发商出具的购房应付首付款收据;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
(二)银行贷款购买再交易现房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房屋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3.《不动产权证书》;
4.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5.银行借款合同;
6.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及已还款一期的银行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购买再交易现房的,须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第十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银行贷款购房首次提取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银行借款合同;
4.最近三期银行还款记录。
(二)银行贷款购房再次提取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最近三期银行还款记录。
(三)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
1.首次提取的按前款(一)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或已还款凭证、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或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2.非首次提取的按前款(二)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原件或已还款凭证、银行签章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表或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3.以自有资金提前还款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贷款提前还款证明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的: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第十九条 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工作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第二十条 离休、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县级以上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只需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且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只须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在拆迁改造中,职工及其配偶涉及住房安置需补缴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与拆迁改造相关单位签订的棚改协议和结算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人民法院判决书;
3.监狱或单位盖章确认的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
4.代领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身份证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
卡;
3.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上余额在一万元(不含)以上,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
病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医保定点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医疗费支付证明;
4.职工及配偶同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的:
1.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
2.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3.职工及配偶同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由缴存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须提供职工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或盖缴存单位公章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符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职工和代理人的关系证明、相关单位开具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与共同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当地房屋产权部门的查房证明,以及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调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须原单位已封存,新单位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为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且尚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能办理异地转移;须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主申请人方可办理异地转移。
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区)调动工作的,须原单位已封存,调出单位提供调令的复印件或新单位接收证明或与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盖公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调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办理时限
第三十条 提取申请。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提取受理。公积金中心提取受理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的提取资料,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其提取申请。
第三十二条 提取审批。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提取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由公积金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实;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中心须向购房所在地的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和提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所需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提取转款。公积金中心在完成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卡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查实伪造合同、文件、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申明和承诺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公积金中心要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有关单位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授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五年内有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管理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