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政策

更新:2017-03-09 14:33:16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3年出台实施,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支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水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按月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并按照规定申请拨付资金。

  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省政府令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职业康复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各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未中止的,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详情]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具体内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员(以下称职工)缴..…[详情]

2017年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版)

思而学教育网整理提供的相关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修正版)  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公务员受工伤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认定调查的交通、食宿及差旅补贴等费用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谁?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修改。将此前规定的“各类..…[详情]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2017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详情]

2017年西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详情]

2017年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详情]

2017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详情]

2017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  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新办法第二十..…[详情]

2015最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详情]

2017年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2016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详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详情]

2015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修订的《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马鞍山正式生效。   马鞍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制度完善、待遇保障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都作出相应规定,有不少亮点。比如,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到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详情]

湖南省2015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政府第267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2016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详情]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