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7年福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更新:2017-04-24 14:16:28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工伤赔偿标准向来是大家较为关心的焦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福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吧!

  福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47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9547元×20=590940元,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5年提高了很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四、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今天小编就准备了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详情]

2017年福建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2017年福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6-2017年可用标准: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闽人社办〔2016〕129号文件,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如下:  以下数据来源:盈科福州人力资源法律服务  全省(含厦门)58719元(月人均4893元)  全省(不含厦门)5720..…[详情]

2017年福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其比例

福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如何?具体比例又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福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精神,现将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我市工..…[详情]

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福建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6年福建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详情]

2017年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详情]

2017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详情]

福建厦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  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1.0%左右;  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2.0%左右。  各单位首次参保,按其行业类别的基准率缴费;第二、第三类行业内的差别费率,视参保单位上年度事故发生和工伤保险金收支情况,对其工伤保险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详情]

最新福建厦门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详情]

2017年福建福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根据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如下: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6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03.25元。  从7月1日起,我市还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标准由原来的619元/月调整为688.5元/月。  【社保知识】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办理程序:1、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详情]

2017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新规解读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  记者了解到,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详情]

2015最新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本文为您提供2016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如下内容:《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2016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详情]

2017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本文为您提供2016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如下内容:《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2016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详情]

福建省福州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办理材料

  福建省福州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办理材料   办理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复印件1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5、《参保单位新增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申报表》一式四份(原件);   6、《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一式四份(原件)。…[详情]

福建福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新规

  为规范我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等待遇的支付,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照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做出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工伤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比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