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务员病退新政策出炉及工资待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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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7年全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下简称劳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2017年全省劳鉴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政策、严格鉴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服务百姓民生为原则,省、市(地)密切配合,行政部门与行业企业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服务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平稳推进、顺利完成。

二、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2017年全省劳鉴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流程按照《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执行。 具体安排如下:

1、2017年8月1日--9月10日,市(地)人社行政部门要完成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收取工作,并将拟定的工作方案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上报省厅劳鉴办,同时将劳鉴费上交至省厅规划财务处。

2、2017年9月11日--11月31日,省厅劳鉴办原则上按照上报实施方案的时间顺序,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3、2017年12月上旬,省厅劳鉴办发布结论。

4、2017年12月中旬,市(地)及行业按照政策规定公示结果。

三、申请材料及有关要求

县(市、区)、市(地)人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具有初审和审核的责任,在初审和审核时应当确保以下材料齐全:

(一)三级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查验病历原件并与医保等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申请书》(附件1)。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留存原件;

(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附件2)。留存原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附件3)。留存原件。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无住院记录和无病历资料的参保人员申请病退,必须由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事前向市(地)或省厅做出书面报告说明。

省级参保单位在申报时,参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

四、收费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4〕52号)的规定,企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级统一鉴定,收费标准为300元/人次。其中,县(市、区)、市(地)属单位参鉴人员每人次上缴省财政150元,另150元上缴市(地)财政部门。各市(地)、省级参保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在9月10日前将上缴省财政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统一上缴到省厅规划财务处。

劳动能力鉴定费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印刷各种表格及宣传材料、操作和管理文件、交通费、通讯费、劳鉴场地费、差旅费、食宿费、医务专家培训费、劳务费、会议费、必要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劳鉴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宣传提纲见附件4);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资格;要切实按照工作安排,抓好组织落实;要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妥善处理劳鉴过程中的信访问题。

(二)审核工作完成后,市(地)人社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明确: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人员申报情况;劳鉴费用上缴情况;协助工作开展的人员及分工;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拟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场所情况等。各市(地)人社行政部门要将工作方案与申报名册一并上报省厅劳鉴办。

(三)对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人社行政部门对其进行退休(退职)审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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