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楼市限购政策一览的内容

思而思学网 2023-12-10 08:10:44

从去年12月开始,嘉兴五县两区,已全部限购,今天yjbys社保栏目就为大家准备了2017嘉兴楼市限购政策一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12月3日嘉兴开启历史上第一遭的限购: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3月21日嘉兴调控升级:本地人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将不低于 30%,非本市户籍最低首付比例将不低于50%;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二套房,有贷款未结清首付提升到 50%。

2017年12月21日嘉善开启限购:在本县中心城区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2017年3月13日嘉善限购升级:限购范围从原先的魏塘、罗星、惠民三个街道及大云镇部分区域扩展到全县范围,同时,针对外地限购仅指向新建商品住房这条,内容中也将二手房列入限购行列。

2017年4月17日平湖开启限购:全市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暂停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8日海宁开启限购: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9日嘉兴港区开启限购:在嘉兴港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平湖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19日桐乡开启限购: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017年4月20日海盐开启限购:在本县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嘉兴市区实施限购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该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嘉兴市自12月3日起实施住房限购。

限购政策明确,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限购政策充分体现“因城施策”总体要求下实施差别化调控的思路。明确了限购范围为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

限购时间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或房产交易部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限购政策还进一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证明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嘉兴市本级房地产调控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强化住房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以及嘉兴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自3月22日零时

起,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调整嘉兴市本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项及实施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5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三、借款人在3月21日及之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在嘉兴市住房保障局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3月21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也仍按原政策执行。

2017年3月21日

关于平湖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即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12时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嘉兴港区)暂停向在我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平湖市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年4月18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或房产交易部门房屋买卖合同当面签订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购房人家庭住房登记证明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7日

关于桐乡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按照“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年4月19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购房人住房登记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

关于海盐县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措施的通知

盐住建〔2017〕58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自2017年4月20日零时起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本县范围内暂停向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住房交易双方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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