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鼓励大学生积极自主创业,同时出台了多项创业优惠政策。经过创创查阅相关资料,下面思而思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关于大连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与信息,可供参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一)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形势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解决好影响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工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障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组织、资金安排、政策落实等方面细化工作措施,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市政府将继续把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通报就业工作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二)认真做好失业调控预警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进一步认清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按月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现象时,应立即启动并实施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由于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合理安排应急资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要加强协作,共同对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关闭动向进行监测,及时报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岗位流失情况。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
(四)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制定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企业缴费费率下浮20%左右。
(五)鼓励困难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行业中,因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而不裁员的企业。经认定,对困难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6个月;对组织职工开展《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项目职业技能晋级培训的,由市政府按照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
“(六)发挥培训促就业的效用。继续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大政发 [2011] 4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46号)各项规定。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认真做好培训后就业率的考核,重点支持就业率高的定点培训机构。
(七)推进特色产业职业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工作要求,在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之外自行确定具有本地区产业特色的培训项目和组织方式。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特色产业培训的开展情况,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或经招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同级政府已支付相应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特色产业培训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
(八)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加快推进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满足本地区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对同级政府立项建设的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由市政府按不高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市政府出资支持自主开发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
四、实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初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实行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扶持对象扩展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全体创业者(以下称初次创业人员)。按规定全面落实促进自主创业的各项税收、收费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人员,3年内不收取个体劳动者或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免费或以优惠租金入驻孵化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初次创业人员,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一次性申领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鼓励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创业经营实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对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创业经营实体,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创业经营实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对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的创业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创业经营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超过20人时不再享受上述补贴。市政府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好、带动就业突出的优秀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十一)扶持创业孵化工作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采取政府投资、民办公助等方式,广泛建立和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市政府将适时认定一批示范性强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予以适当补助。对各级政府为劳动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或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面向所有初次创业人员大力开展创业孵化工作,通过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服务,帮助初次创业人员成功开办经营实体,扶持创业经营实体成功起步发展,由各级政府对苗圃哺育和实体孵化工作成果给予补贴。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由市政府一次性予以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补助。
五、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二)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全额补贴;对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下同)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继续落实储备计划、“三支一扶”、就业见习、就业实训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市政府每年储备1000名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聘用到储备计划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因岗位需要,经核准后服务期限可延长1年。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储备计划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随时递补。服务期内被聘用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大财行〔2012〕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期限视同工龄。
(十三)有效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经认定就业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和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发岗位有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范围内,实行“兜底”安置,确保毕业年度全部实现就业。继续按规定落实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援助政策。正在享受“405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可按原规定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十四)稳妥推动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在征地征海前期应制定就业促进方案,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在安排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将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要统筹安排一定的场地用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或失地失海人员创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失海人员依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建厂、兴办企业。在被征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沿街商业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失地失海人员。鼓励失地失海人员参加订单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首次参加订单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参加培训期间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失地失海人员就业,对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六、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十五)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重点扶持家庭保洁、家庭护理、病患陪护、接送、家庭咨询和家庭教育等类型的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失海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残疾人等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购买的雇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职工意外伤害等类商业保险金额的50%给予商业保险补贴,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上述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用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适当的工资补贴,可根据企业规模和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引导家庭服务业发展壮大。市政府制定我市家庭服务业项目补贴目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列入目录中的家庭服务项目给予适当的补贴;制定我市家庭服务业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并列入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市政府根据办学规模、社会信誉、吸纳就业等情况,参照《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每2年认定一次“大连市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每次认定不超过5户,每户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政府定期评选“家庭服务业就业明星”和“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先进企业”。吸纳就业先进企业在评选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市政府按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实际支付补贴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七、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成效
(十七)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继续深化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和制度“六到位”;制定服务工作规范,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全面推进基层平台标准化建设,为劳动者提供精细化、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劳动者认清就业形势积极就业,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和制定全年用工、岗位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通过对口劳务合作、联合举办招聘会等方式,努力解决地区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八)有效配置人力资源市场要素。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创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建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细致摸清人力资源底数,提前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切实做好人力资源市场要素配置,实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十九)本意见所涉及的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含有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以及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本意见涉及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就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补贴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大连市大学生创就业的优惠政策(二)
用人单位吸纳社保补贴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文件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 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 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安家费补贴
各涉农地区定期发布农村急需紧缺专业(行业)目录,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一定的专项安家费,具体标准由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文件依据: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大委办发〔2017〕 70号)
申请渠道:涉农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大连市大学生创就业的优惠政策(三)
免费入驻公共创业孵化平台
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下同)人员可免费入驻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 46号)
申请渠道: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 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 46号)
申请渠道: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五类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五类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文件依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社〔2017〕 128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8年版) >通知》 (大人社发〔2018〕 304号)
申请渠道: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大连市大学生创就业的优惠政策(四)
1、工商部门对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个体私营企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2、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对持《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探索设立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办企业和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贷方式和记结方式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大连市对大学生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五)
《自主创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申领《自主创业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毕业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报到证。
二.申领《自主创业证》发放程序
(1)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持有关材料,向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审批表》。
(2)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教育局申请办理,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市人事局办理。
(3)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登记,并依据学校提供的档案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发放《自主创业证》。
(4)各市所辖的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依照上述程序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自主创业证》。
三.《自主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自主创业证》的有效时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领取日起三年内有效。
(2)《自主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交由用人单位保存,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4)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自主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减免额度和享受的时限,并加盖执行部门和经办人印章。
(5)各市(含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取《自主创业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册,实行微机管理。
(6)省教育厅对各市《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并建立微机管理网络体系,随时了解掌握《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每月要向省教育厅上报《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
(7)《自主创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原发证机构负责,每年7月进行。年审时,要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8)《自主创业证》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不予补发。但可按中领程序重新申领,其办证部门在《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表》和补发的新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9)对转让、出租、借用《自主创业证》的,由发证机构没收其《自主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自主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自主创业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