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3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求,确定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9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82元;按照郑州市2019年度19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1357元,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84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57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14元。
三、2020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0年调整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年度基数调整需提供《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大厅和经办网点操作员,要对单位信息逐项核对,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性质、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有误时,及时进行修订;缴存职工的信息按照公积金系统内的必输项进行完善。
(三)确定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应发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网点拷贝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在第二年调整时办理。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