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更新:2017-05-12 10:21:40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目前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在规范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而要促进国内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创建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水准。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http://www.GXscse.com/)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2017年5月3日郑州房地产限购最新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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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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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江门房地产限购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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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宁波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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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兰州最新公布的2017年房地产限购政策,了解到该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具体措施是怎样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根据国家“房子是用来住 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以及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甘调控组〔2017〕2 号)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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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并发布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此前,我省已有石家庄、保定、廊坊、沧州4市出台限购政策。    承德市连夜出台《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意见》规定,非承德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德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详情]

2017年石家庄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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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任丘市限购政策公布,据河北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4月5日消息,任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任丘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任政字〔2017〕11号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情]

房地产端午节活动方案【汇总】

风和日丽,今日端午,粽子飘香,龙舟正舞,听得耳边鼓,欢声阵阵,引我情愫,一杯雄黄酒,满载祝福,我在身边,有何孤独?关怀在心,好运一路。端午节里,温馨在你身旁守护。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端午节活动方案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思而学教育网的栏目!  篇一  1、活动背景  (1)修河天街一期商铺基本一售罄,二期商铺也在4月底开售,在五一的时候也做了相应的推广活动,这时端午正式我们再次加固客户、加大推广力度的时机。  (2)项目在销期间有众多意向客户,加快逼定意向客户。  (3)端午节假..…[详情]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的具体内容

2003年12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下列企业和个人,为城市房地..…[详情]

2017年广州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全文内容

日前,广州楼市调控又升级!新购住房满2年才可转让,增城从化也限购。一起看看2017年广州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内容吧!…[详情]

2017年青岛最新限购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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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最新购房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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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进一步升级房地产楼市市场调控措施【全文】

日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认房又认贷,杭州进一步升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下文简称《措施》),这也是本月第二次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地。  2017杭州楼市调控新政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29日起,进一步完善杭州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措施。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指导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调整杭州部分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详情]

2017年石家庄房地产限购政策出台

3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连夜出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从限购、限贷等方面对石家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调控措施的紧急推出,与目前石家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的市场局面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