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更新:2017-08-09 17:29:45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一、2015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5年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50811元、最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5年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24825元、最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5年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98839元、最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5年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2853元、最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5年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3874元、最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5年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07888元、最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2015年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68906元、最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2015年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2923元、最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2015年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2015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7、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上海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享受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1

医疗费

凭发票

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诊疗项目、药品、服务标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基金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

交通、食宿费

凭票据

基金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保同意

4

康复治疗费

凭票据

基金

医保制定康复机构、其他同上

5

辅助器具费

凭票据

基金

指定服务机构,符合标准费用

6

停工留薪工资

原工资待遇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7

护理费

评残前

单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职平”/月,2,大部分40%“职平”/月,3,部分30%/月,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评残后

基金

8

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

基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七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岗,或期满终止、工伤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本人工资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地区“职平”3倍的,以3倍计,低于“职平”60%的以60%计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10级7个月

9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

基金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点的由基金补足

4、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级伤残70%

单位

六级伤残60%

10

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到十级

基金

1、五级18个月“职平”,一级少三个月

2、经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

一次性就业补助

五到十级

单位

同上

11

丧葬补助金

六个月“职平”

基金

近亲属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月工资

基金

1、核定的抚恤金不高于员工生前工资

2、按月支付至被抚养人失去条件

其他30%月工资

13

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发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2017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上海10级伤残赔偿标准

1-4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90%伤残津贴;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85%伤残津贴;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80%伤残津贴;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5-6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详情]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沪工伤保险费率4月1日调整,减轻单位缴费负担,具体情况下面跟思而学教育小编来了解一下!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4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将有所调整。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最新)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上海市编辑的《工伤保险条例手册》的简称,《手册》中载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地方法规。以下是条例全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新政策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5年实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精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1月27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详情]

2017年上海市市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赔偿工资怎么计算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2016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上海市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详情]

2017年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规定

 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及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详情]

2017年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最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1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最新解读

1、为什么要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7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各地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实行八类行业基准..…[详情]

2017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详情]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有关问题解答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但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册、多地经营等现象,容易引起管辖上的混乱。为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发生,本市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管辖唯一性的要求执行。本..…[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