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精选
更新:2017-02-21 11:22:51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未实行省级统筹前,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贴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时的调剂。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累计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发生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7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详情]
2017年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对于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吧!…[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安徽死亡赔偿标准,欢迎参考!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
思而学教育网带大家详细了解,欢迎查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详情]
2017年安徽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要求单位补缴
问:老周因矿难受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给他的伤残津贴为1968元。而和他原工资相同、同时受伤、也是二级伤残的工友,从保险部门拿到的伤残津贴为5355元。老周到保险部门询问得知,是单位缴费时少报了他的缴费基数。请问老周少发的伤残津贴该找谁?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对于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老周可向工伤保险部门举报,并要求在单位补缴后,补齐补发他少得的伤残津贴。如果因退休等原因补缴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详情]
2017年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自11月份,伤残津贴、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1月23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提高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详情]
2017年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近日,我省下发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详情]
安徽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布置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国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个档次细化为8个档次,并确定相应行业的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合理确定本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建立费率调整和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将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执行等情况向省人社..…[详情]
2017年安徽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记者5月4日获悉,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建建筑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项目参保全覆盖 新政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详情]
安徽2015建筑施工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最新资讯
记者昨天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建筑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详情]
2017年安徽省探索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安徽省五市探索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1.34万人,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已由国有、集体企业逐步向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拓展,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扩展。在全国率先实现高风险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我省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详情]
安徽淮北41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据了解,2016年5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有41家单位已申请成为淮北市工伤保险(和讯放心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淮北市对过去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再次审查,经审核,认定淮北市人民医院、矿工总医院集团、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等41家申请单位为淮北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名单: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淮北长征外科医院、合肥金谷医院..…[详情]
安徽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安徽新《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版9月1日将正式实施,省、市人社部门在省城杏花公园开展宣传活动。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多年,此次修订版对于此类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并且要求一定要是非主要责任方才能认定工伤。 新修订的《办法》首次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公务员目前不包括在内,如果发生工伤则按照优抚政策进行补偿。 据介绍,在修订之前,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但..…[详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