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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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应该是大家也都很关心的问题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铜陵市近期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上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调整,铜陵市根据工伤发生率、支缴率情况以及基金结存的现状,将该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5%、0.8%、1%、1.2%、1.4%、1.7%、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上下浮动。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费率浮动后的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单位以 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2年浮动一次。

延伸阅读: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近日,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安徽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是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80元,三级伤残增加270元,四级伤残增加260元,五级伤残增加160元,六级伤残增加140元。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同时,为了保障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此次待遇调整实行保底政策,即此次待遇调整后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计发;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此次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调整增加部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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