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具体内容如何

更新:2017-03-09 14:34:27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卫生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内相应的基准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该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自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达到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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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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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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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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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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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修正版)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修正版)  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公务员受工伤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认定调查的交通、食宿及差旅补贴等费用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谁?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修改。将此前规定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详情]

2017年西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详情]

2017年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详情]

2017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详情]

2017年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解读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  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新办法第二十..…[详情]

2017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该办法将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对该办法的新修订的重点条款作一简要介绍:  1.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关于工伤康复问题新增两条规定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新办法第二..…[详情]

2015最新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6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详情]

2017年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2016年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详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内容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详情]

2015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修订的《马鞍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马鞍山正式生效。   马鞍山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制度完善、待遇保障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都作出相应规定,有不少亮点。比如,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到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办法》指出,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详情]

湖南省2015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政府第267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2016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详情]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