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更新:2017-07-27 16:04:06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水、煤、电、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本省所有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费和停放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长途汽车运行沿线有部队驻地的,应尽量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下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革命纪念地等,免收门票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也应适当优待。优待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享受免出义务工的优待。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报考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革命烈士子女,可适当降分投档录取;生活能够自理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本省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
 妥善解决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有关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在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省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其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发给基本工资,直至上岗为止,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以及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对在部队立了一、二等功及三等战功的转业干部和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对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手续。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要妥善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对需要建房用地和购房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乡(镇)企业在向社会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退伍军人。

            驻赣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拥政爱民是我军的优良传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驻赣部队各级领导机关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驻赣部队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政治教育整体规划。要不断改进教育方式,做到专题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效果。教育内容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大力宣传、推广拥政爱民先进典型。
 坚持依法治军,严格内部管理。要组织部队官兵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军队条令条例,不断强化广大官兵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群众纪律。
 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经常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征求意见。部队进行演习、拉练、庆典等重大活动,要提前通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驻赣部队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的情况。对执行群众纪律较差、同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教育整顿,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按照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下功能,保证双拥工作健康发展。
 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要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建立军民共建点,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并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民服务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出发,从小事做起,组织便民服务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组织学雷锋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驻军医院和卫生所要为驻地群众防病治病提供方便,有条件的要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边远山区和乡村为群众巡医就诊。
 紧密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驻赣各部队要主动协助搞好地方党政领导“军事日”、青少年军事夏(冬)令营和学生军训等活动。积极配合地方宣传部门搞好经常性国防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驻赣各部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组织官兵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省军区系统要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荒山综合治理、农业整体开发和企业技术攻关等活动。
 驻赣部队要根据驻地自然灾害特点,制定各种抢险救灾预案。在抢险救灾中,要冲锋在前,不畏艰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尽力帮助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治活动。驻赣各部队要协助地方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与稳定。
 驻赣部队团以上单位要积极协助地方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省军区系统要继续搞好以“百村挂点、万户结对”为基本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力争在3年内各完成1个村的扶贫帮困任务。
 驻赣部队团以上单位要成立拥政爱民领导小组,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协商解决双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双拥工作的深入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驻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各部队。

2017年辽宁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详情]

2017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详情]

2017年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详情]

2017年湖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详情]

2017年陕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一结束,陕西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就认真学习贯彻习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九件实事”、着力给双拥优良传统注入时代元素,用具体实在的措施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加油助力。    陕西延安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发祥地。新形势下,该省出台《关于做好拥军优属“九件实事”的意见》,即:给本籍现役官兵建立翔实准确的电子档案及联系渠道,及时沟通联系;定期走访军烈属,帮助解决涉军维权等难题;帮扶军属率先进入小康,解除现役..…[详情]

2017年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详情]

2017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支持部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领..…[详情]

2017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详情]

2017年浙江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的各项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报道,不断增强全民..…[详情]

2017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巩固和发展全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详情]

2017年山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 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详情]

2017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详情]

2017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6年本市优抚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现代民政的工作要求,以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为抓手,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前瞻谋划,开拓创新,推进优抚事业创新发展一、深入调研,完善优抚政策法规深入区县、街道乡镇调研,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之策。协调修订《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研究制订《上海市重点..…[详情]

2017年北京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本规定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优待烈属、军属。…[详情]

2017年八一拥军优属活动方案汇总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2016年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方案,欢迎参考!2016年八一建军节活动策划方案一在建军节来临之际,xx镇以拥军优属服务为主题,积极开展八项双拥活动,庆祝"八一"建军节的到来。一是召开一次党委议军会议。7月15日召开班子会议,商议行政区划调整后镇武装工作发展建设问题。如镇人武部规范化建设、武装工作制度建设、民兵连长队伍建设、八一活动安排、征兵工作准备等工作。二是进行一次国防教育大宣传7月份,利用网络、报刊、信函等传媒,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发慰问信以及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为..…[详情]

2017年社区和学校拥军优属活动方案多篇

2016年社区和学校拥军优属活动方案多篇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7周年,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77周年。为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关系,营造改革、发展、稳定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为我街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现就今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全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有关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历史使命感  拥军优属是我党我军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团结和动员广大军民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一项重要工作。拥军优属要以实践“三个代表”..…[详情]

2017年八一拥军优属活动工作方案及总结

2016年八一拥军优属活动工作方案及总结2016年八一建军节活动方案为发扬我xx志愿者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巩固xx志愿者关心公益 投身公益的积极热情,引导,发挥每个热爱公益事业网友热心,密切爱心网友的亲密关系,维护我xx志愿者健康发展稳定大局,现结合xx志愿者实际,拟将慰问活动安排如下:一、慰问对象1、在宜阳县附近的驻军;2、宜阳县内2最早参加革命的老战士生活比较困难的个人;…[详情]

2017年八一拥军优属实施活动方案20篇

为组织好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8周年各项纪念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促进军地共同发展,凝聚起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强大力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八一”期间全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1周年活动,紧紧围绕”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同心共筑强大国防”主题,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和..…[详情]

2017年做好八一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9周年即将来临。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队扎实做好节日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详情]

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6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现就“八一”期间全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进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纪念建党92周年、延安双拥运动70周年,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