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限购政策出台的内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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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晚,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时前已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内容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相关新闻:佛山半月内三次调控楼市 有房价拆分等行为将暂停网签

近半个月内,佛山三次下文调控楼市。4月3日,佛山住建局再度出招,连夜印发了《佛山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打击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措施,采取将商品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出现上述问题的项目,相关部门将暂停其网签,并责令停业整顿。《通知》指出,从即日起,佛山将一边保证房地产调控任务的完成,一边强化日常监督,采用日常巡查、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发现有项目出现将商品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等行为,将暂停项目网签,并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违法违规项目将被要求向购房者退回虚高部分款项。

《通知》还明确,为更好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工商、发改(物价)、地税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形成合力,抓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对于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房地产市场违法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建立定期报送典型案例制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的震慑。

近期,佛山相关部门将对投诉、举报的案件重点核查,对于市民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梳理核查,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这已是佛山半个月内第三次出台政策落实房地产调控,3月25日,佛山限购政策升级,收紧了非户籍人口的购房资格;3月30日出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区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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