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更新:2017-05-24 16:03:19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http://www.GXscse.com/)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

  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

  1、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

  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

  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3、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

  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

  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

  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拆迁、继承等相关问题的纠纷频繁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免于受侵害,同时又不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宅基地的相关知识。

最新2017年江苏农村宅基地的内容

土地越来越值钱,农村宅基地也备受关注,以下是关于江苏农村宅基地的内容,欢迎参考!  为省守土,合理利用  江苏省国土厅的具体职能,大家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做详细了解,如果用简单的一两句话概括的话,主要就是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以及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详情]

2017年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全文内容

不少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买卖不合法,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在本村合法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三、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详情]

2017年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通知内容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是怎样的?7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启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制度,探索超标准宅基地处置办法等。    本期聚焦梳理了近年来部分省市农村宅基地退出与补偿机制的相关探索与实践,以资借鉴。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日趋严重,全国各省区的农村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空心户”和“空心村”现象。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约有10%至20%的闲置宅基地,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建立健全科学..…[详情]

2017年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全文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现金是最简单的方式,农户自愿退出后,国家直接给农户现金,国家对退出的农户只不做集中安置。  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  退出补偿1:货币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你答应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便按照退出的面积给你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但是这个补偿可没有规定的数额,得根据什么区域来商定的,有高有低,而且差距非常大。  据了解,上海市退出宅基地的金钱补偿有的可达到一亩上百万元,重庆的部分地区只能达到一亩15万元,湖北沙洋县仅仅2.58万元/亩,差距达到了几十..…[详情]

2017年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方式的详细

关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大家有多少的了解?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三种补偿方式,你知道几种?下面去看看吧!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三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你答应退出农村的宅基地,便按照退出的面积给你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但是这个补偿可没有规定的数额,得根据什么区域来商定的,有高有低,而且差距非常大。  据了解,上海市退出宅基地的金钱补偿有的可达到一亩上百万元,重庆的部分地区只能达到一亩15万元,湖北沙洋县仅仅2.58万元/亩,差距达到了几十倍。  这个方式我相信有的农民高兴,有的农民会不..…[详情]

2017年不动产登记农村宅基地相关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什么意思?也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就来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参考!  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什么意思?  这个是指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详情]

2017年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的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的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有房产证,要进行不动产登记!    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详情]

2017年广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的相关内容

 关于广州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大家有多少的了解?以下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正式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规程》对各类不动产权利在不同登记种类下的申请、受理、审核、发证进行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规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继承、受遗赠应提交的资料,规定了撤销登记制度,细化了监护人代为申请制度和补证登记的操作规程,颇具创新亮点。《规程》所拟定的制度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较高。它的出台对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规则与上位法的衔接,促进我市不动产登记业..…[详情]

2017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全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    房地分离增加确权难度  房屋是农民私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个人仅享有使用权,且不准随意出卖和出租。同时,房屋所有权原登记部门为房产部门,宅基地审批、确权和登记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一户一宅”政策难以把握  因为农户界定比较模糊,“户”的弹性太大,使宅基地确权遭遇挑战。本属于一户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单独立户,并按户口簿分割房产,一个家庭中每人一本户口簿的现象屡见不鲜。..…[详情]

2017年最新农村宅基地置换内容大全

 现在的很多农村宅基地还是延续以前的集体土地制度,由于土地权益属于集体,在处理很多事情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随着房屋置换在当今社会的普及度越来越广,人们对房屋置换了解需求也越来越多。戏码来看看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内容吧!  宅基地可以置换吗?  宅基地置换是不同房屋有间价差交换或等价交换的房屋交易形式。目前来看,房屋置换是改善住房条件的一种较好途径。房屋置换不仅是一种货币和实物的交换,而且,在房屋置换中有实物与实物交换,即房屋置换是“货币实物”和”实物实物”两方面内容交换方式,集体土地置换需要满..…[详情]

2017年山东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出台了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禁止通过“以租代征”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对于宅基地审批、超占多占宅基地的管理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详情]

2017年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东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新的政策?下面下面来看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了解相关的情况吧!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详情]

2017年关于山东农村宅基地确权相关消息

根据相关消息,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2017年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详情]

2017年山东农村宅基地登记实施内容

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4月,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预计8月份组建到位。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详情]

2017年上海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哪些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是《上海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览!  上海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详情]

2017年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如何解决

 农村宅基地拆迁存在纠纷有时候不可避免,那么上海农村宅基地拆迁纠纷如何解决?下面了解一下吧!  宅基地纠纷处理方法要依据《土地管理法》:  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详情]

2017年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内容大全

旧村改造中所涉的宅基地房屋确权问题,但是许多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在拆迁之前无人理会,一旦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利益各方纷纷站出来主张权利,就会出现家庭内部矛盾激化、纠纷难以调和甚至起诉到法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内容吧!…[详情]

关于2017年上海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内容

据悉,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买卖不合法,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可以在本村合法买卖!下面来了解一下上海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内容吧!  …[详情]

2017年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以下是关于上海崇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详情]

2017年最新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全文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也简称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银行抵押贷款种类的增加,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村民越来越多,但由于不了解流程走了很多弯路。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附:修正本(节选)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