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更新:2017-03-29 15:50:34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延伸阅读:安徽省宁国市人社局强力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一、强化政策宣传促征缴

  加大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集中宣传和主动上门宣传相结合,通过流动宣传车在人员流量较大地段进行广泛宣传,或悬挂横幅,现场答疑解惑,发放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2500余份,深入用人单位召开会议集中宣传、口头宣传、电话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一些用人集中、参保对象多、历年工伤事故率高的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和督促,让各用人单位明确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

  二、部门齐心联动促征缴

  采取部门配合、多管齐下的方式,完善征缴联系机制,即人社、安监、城建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违反保险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监部门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建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用工年检和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依法推进企业参保。同时采取以案说法的工作措施,通过请企业业主、职工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扩面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扩面效果,促进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服务水平促征缴。

  在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的同时,在经办管理过程中强化服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准,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申办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优化办事效率,征缴及审核待遇均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限时办结,确保办事企业和工伤人员零投诉。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应该是大家也都很关心的问题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铜陵市近期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上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调整,铜陵市根据工伤发生率、支缴率情况以及基金结存的现状,将该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5%、0.8%、1%、1.2%、1.4%、1.7%、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览精选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详情]

关于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精选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情]

2017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详情]

2017年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对于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吧!…[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安徽死亡赔偿标准,欢迎参考!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

思而学教育网带大家详细了解,欢迎查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详情]

2017年安徽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要求单位补缴

 问:老周因矿难受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给他的伤残津贴为1968元。而和他原工资相同、同时受伤、也是二级伤残的工友,从保险部门拿到的伤残津贴为5355元。老周到保险部门询问得知,是单位缴费时少报了他的缴费基数。请问老周少发的伤残津贴该找谁?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对于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老周可向工伤保险部门举报,并要求在单位补缴后,补齐补发他少得的伤残津贴。如果因退休等原因补缴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详情]

2017年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自11月份,伤残津贴、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1月23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提高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详情]

2017年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近日,我省下发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详情]

安徽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布置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国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个档次细化为8个档次,并确定相应行业的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合理确定本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建立费率调整和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将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执行等情况向省人社..…[详情]

2017年安徽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记者5月4日获悉,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建建筑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项目参保全覆盖  新政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详情]

安徽2015建筑施工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最新资讯

  记者昨天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建筑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