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如何

更新:2017-03-29 15:56:22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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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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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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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详情]

2017年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对于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吧!…[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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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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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要求单位补缴

 问:老周因矿难受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给他的伤残津贴为1968元。而和他原工资相同、同时受伤、也是二级伤残的工友,从保险部门拿到的伤残津贴为5355元。老周到保险部门询问得知,是单位缴费时少报了他的缴费基数。请问老周少发的伤残津贴该找谁?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对于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老周可向工伤保险部门举报,并要求在单位补缴后,补齐补发他少得的伤残津贴。如果因退休等原因补缴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详情]

2017年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自11月份,伤残津贴、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1月23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提高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详情]

2017年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近日,我省下发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详情]

安徽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布置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国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个档次细化为8个档次,并确定相应行业的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合理确定本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建立费率调整和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将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执行等情况向省人社..…[详情]

2017年安徽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记者5月4日获悉,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建建筑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项目参保全覆盖  新政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