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更新:2017-04-14 11:38:31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多少?缴费比例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单位以 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2年浮动一次。

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铜陵市近期对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上降低了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并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调整,铜陵市根据工伤发生率、支缴率情况以及基金结存的现状,将该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5%、0.8%、1%、1.2%、1.4%、1.7%、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上下浮动。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费率浮动后的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延伸阅读:安徽工伤保险7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筹
7月1日起,安徽省工伤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近日发布,明确要求在全省范围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
据了解,实行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如果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实施省级统筹时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同时,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信息互联互通。
《暂行办法》还提出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对设区的市调剂,设区的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4%左右上解,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将有省级调剂金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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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如何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内容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详情]
2017年关于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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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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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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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一览精选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详情]
关于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精选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情]
2017年最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详情]
2017年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对于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最新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吧!…[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安徽死亡赔偿标准,欢迎参考!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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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要求单位补缴
问:老周因矿难受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给他的伤残津贴为1968元。而和他原工资相同、同时受伤、也是二级伤残的工友,从保险部门拿到的伤残津贴为5355元。老周到保险部门询问得知,是单位缴费时少报了他的缴费基数。请问老周少发的伤残津贴该找谁?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对于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老周可向工伤保险部门举报,并要求在单位补缴后,补齐补发他少得的伤残津贴。如果因退休等原因补缴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详情]
2017年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自11月份,伤残津贴、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1月23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提高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详情]
2017年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近日,我省下发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