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更新:2016-07-27 16:15:08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4日印发的文件。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的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依靠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纳入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司法、教育和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宣传教育内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拥军优属宣传报道,设立每年建军节前一周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周”,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依法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活动提供便利。帮助搞好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驻军部队粮油、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帮助改善部队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结合实际采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措施,建立军民融合项目储备库。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推进部队住房、医疗、后勤、装备维修保障社会化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驻青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对驻青部队的科研立项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交通运输、通讯光缆、油气管线等国防军事设施,维护部队营(库)区安全。对毁坏、破坏军事施设以及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军地、军民纠纷工作,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立足稳定大局,积极主动协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处理好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需要部队支持的,提前与部队沟通协调,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渡口、隧道及各类停车场,免收部队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同时应当优先照顾军车的通行和停放。

第十五条公路、铁路以及民航应当设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设置军人候车(机)室,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各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以及退役士兵是烈士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进行排序安排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任何单位不得制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第二十二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专业特长及在部队任职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工作和从事飞行、潜艇、涉核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工作安排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按规定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第二十五条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其医疗保障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同等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安置地事业单位同职级退休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优抚对象,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应及时纳入医疗、住房和生活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条对义务兵家庭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二十八条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和支持部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对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转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接收。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等优抚对象要区别对待、体现优待。有关单位对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原因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探亲假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探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省内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时免购门票,部队集体活动凭介绍信免费游览参观。旅游景点在窗口设立军人免费标识。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国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航班,并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4〕85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印发

2017年黑龙江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拥军优属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提高为根本目的,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省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详情]

2017年云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详情]

2017年广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切实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机构,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制度,把拥军优属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列入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的一月、八月为全区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利用各..…[详情]

2017年山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享受定期抚恤的死亡军人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其定期抚恤金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详情]

2017年吉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拥军优属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有关拥军优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详情]

2017年宁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各地、市、县(区ぉ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民关系,对维护稳定大局,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巩固国防,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详情]

2017年海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30号令,2010年8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详情]

2017年江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详情]

2017年辽宁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详情]

2017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详情]

2017年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详情]

2017年湖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详情]

2017年陕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一结束,陕西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就认真学习贯彻习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九件实事”、着力给双拥优良传统注入时代元素,用具体实在的措施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加油助力。    陕西延安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发祥地。新形势下,该省出台《关于做好拥军优属“九件实事”的意见》,即:给本籍现役官兵建立翔实准确的电子档案及联系渠道,及时沟通联系;定期走访军烈属,帮助解决涉军维权等难题;帮扶军属率先进入小康,解除现役..…[详情]

2017年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详情]

2017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支持部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领..…[详情]

2017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详情]

2017年浙江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的各项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报道,不断增强全民..…[详情]

2017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巩固和发展全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详情]

2017年山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 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详情]

2017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详情]